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書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分析:夫妻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意義。根據情況,規定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書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首先,妳必須具備以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1.協議簽訂時,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均已年滿18周歲,精神健康,心智健全。
2.雙方的意圖是真實的:簽訂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團結穩定,防止壹方出軌對另壹方造成傷害。協議必須經雙方確認並達成壹致。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眾利益。比如有的協議規定,壹旦壹方違反忠實義務,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無辜壹方。這個協議是無效的。
二、對於下列情況,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識別:
1.離婚條件的約定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即使夫妻壹方不履行忠誠協議,只要不符合離婚條件,法律也不能強制雙方離婚。
2.關於孩子監護權歸屬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力。確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有利於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不能因為夫妻壹方違反忠實協議而背離這壹基本原則。
3.扣押或終止探視權的協議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探視權是父母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剝奪或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 *全部或者部分歸自己所有,有的歸* * *全部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