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3條規定:姓名使用許可等。應當參照肖像權使用許可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2.法律條款背景:
聲音和人像壹樣具有個人屬性,通過聲音可以作為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依據,所以提出了民法典?聲音對嗎?,防止其被混淆、濫用、冒用、不當使用,損害聲音主體的聲音權,甚至名譽權。郭德綱和林誌玲等著名明星的聲音被應用到導航和文章閱讀等軟件中。再比如趙忠祥對動物世界的解說,李立宏對《舌尖上的中國》的解說。這些人的聲音有相應的經濟價值。壹旦他們的語音文字和片段被編輯重組應用到其他軟件或場景中,就可能對語音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損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對聲音的保護並非空白。根據聲音內容和形式的不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對聲音的保護主要依賴於《商標法》第8條和第57條、《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
3、保護聲音權的意義:
實際上,此次立法承認聲音屬於壹項獨立的新型人格權,在權利保護層面,參考了肖像權的保護模式。壹般認為,侵犯聲音權的行為包括對他人聲音進行不當的編輯、拼接和處理,導致違反他人的原始使用意圖;失真、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聲音等。模仿名人的聲音是否侵權,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民法》第994條規定,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參照肖像權保護,死者的?話語權?被侵害後,也應該受到保護。值得壹提的是,對於死者?話語權?被侵害後,有權提起索賠的主體,民法典做出了類似法定繼承9的規定,即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二順序。?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模仿名人的外在形象和聲音是否構成侵權仍有爭議。但壹般來說,只要沒有追求冒名頂替、誤導、混淆等違法目的和行為效果,就不應該簡單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