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再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中國申請再婚。如果他們之前的婚姻關系是根據當地法律在國外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他們的離婚文書(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必須得到我國人民法院的認可。裁定認可的,視為有效;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果他以前的婚姻關系是在外國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不需要中國人民法院認可,但必須經過他所居住國家的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構以及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