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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第二次賣了。兩位業主該去找誰?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說,持有有效合同的購房者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說,房地產開發商應該對第壹個購房者履行交付義務,對其他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來說,根據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有權解除合同的買受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壹室兩廳的銷售情況之日起壹年內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責任。

善意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承擔不超過已付金額兩倍的賠償責任。

兩種情況的特殊處理:第壹種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有優先明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特定位置、特定用途的房屋的權利。即使購房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仍然可以主張售後合同無效,要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被拆遷人不主張上述權利的,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退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總結;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房地產開發商的欺詐故意是主觀的。因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合同詐騙罪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成立的。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利用各種虛構的事實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在確定房地產開發商的“壹房二賣”是否構成只想占有對方房產但不打算交房時,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支付了房款。根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人達到較大數額,即構成犯罪。目前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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