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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實施的代理活動是能夠產生壹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任何不能產生法律後果,但受某人委托的工作,都不是民事法律代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而該行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實施的,反映了被代理人的意誌和利益,所以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如果他以個人名義從事活動,那就不是代理,而是懲戒活動。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意誌。代理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可以在被代理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表示自己的意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時,壹般來說,當然要體現被代理人的意誌。這將是指授權內容。但是,既然代理人的行為是他自己的,也就是他要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並不是他實施法律行為時所說的、所做的壹切都是代理人說的。代理人以自己的意誌積極地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代理的這壹特征將代理人的行為與溝通者和中介人的行為區分開來。傳播者只是機械地將壹方的意思傳達給另壹方。傳播者本人不表示任何意圖,也不負責對壹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後果。中間人只是作為當事人之間的中介,促使想要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達成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中間人無權表示自己。

第四,代理人行為的法律後果屬於被代理人。因為代理的目的是為了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實現其民事權利,履行其民事義務,所以代理活動所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都應由被代理人承擔。這種後果既包括有利於委托人的法律後果,也包括因代理人的過失等過錯而造成的不利後果。只要代理人根據代理權限進行正常的代理活動,無論是否有利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都要承擔法律後果。如果代理人在授權範圍之外進行代理活動,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則被代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172條

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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