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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期間傷害二年級學生,班主任有責任嗎?

(1)根據2008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由侵權人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責任;行為是造成傷害的主要原因的,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是造成傷害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如果沒有過錯,他不承擔責任。

因此,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取決於學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應有的教育和管理義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根據妳所說,學生受到傷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二、第三被告的行為,所以毫無疑問,第二、第三被告必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我認為學校在此次事件中只有輕微過錯,即老師在課間休息時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架並及時制止,但這種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占比例極小,因此學校應承擔的責任為:10%-30%。

(4)學校的“小學生每周安全教育”是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合法合理的理由。

2、我認為,學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回復:

(1)學校每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交證據)。學校管理秩序和教堂秩序良好,從未發生過嚴重事故。

(2)課間經常安排老師巡邏,但老師當時沒有註意到。

(3)那兩個學生平時調皮搗蛋,老師壹直在關註他們。

(4)學校有規定,上課不準打鬧,三個學生故意違反校規。

(五)學校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註意和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或者只承擔與輕微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3、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他們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期間,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三)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因其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眾的行為規範、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只要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學校不承擔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下學、離校、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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