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審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原壹審法院的判決生效;
2.未當庭作出判決的,二審法院的判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3.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並於二審送達之日生效,即原壹審法院判決生效。
執行維持二審原判的申請,需要經過下列程序: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的證明文件;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和解或者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148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17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