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二審重審是什麽意思?
二審發回重審是指上級法院審理下級法院上訴的案件時,有需要原審法院再審的情形:
壹是原壹審法院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
二是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如遺漏當事人、缺席審判等違法行為。
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或者程序違法的,需要發回重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三條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當事人對相關司法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上訴。這時候就涉及到二審對相關法律適用的審查。如果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犯罪事實,必須發回重審,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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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