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離婚主要有這些法律後果:
1,離婚對當事人身份的影響。即夫妻身份關系因離婚而解除,基於夫妻身份的夫妻人身關系也隨之消滅。這是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
2.離婚對當事人財產的影響。壹男壹女結婚,就產生了夫妻關系,在經濟生活中,也要與生活形成必要的財產關系。無論實行法定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因離婚而終止夫妻財產關系,進而發生夫妻財產清算、* * *與財產分割、* * *與債務清償、支付經濟救助金、賠償請求權等壹些財產處置問題。
3.離婚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後果。具體包括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離婚後對子女的直接撫養和探望、離婚後子女撫養和教育費用的承擔。
第二,子女關系的處理
1.離婚不影響父母子女關系。
2.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壹方生活,但父母雙方都是他的監護人。關於孩子與哪壹方生活在壹起,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雙方達成的協議;
(2)如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判決: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應當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
4.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第三,債務結算
1,個人債務情況
(1)婚前債務;
(2)結婚後,以個人名義承擔對沒有贍養義務的人的贍養;
(三)在約定財產分開制度且債權人知曉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
(4)婚後發生但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債務。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
2、夫妻* * *帶債。
(1)婚後發生的債務,不屬於上述情況的為個人債務;
(2)婚前發生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本來夫妻有同樣的債務,用同樣的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夫妻壹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