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依法考核合格。
二是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四、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工藝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設備的自動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和劇毒液體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設置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註水措施的。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充裝未使用通用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和硫化氫氣體管道經過廠區以外的公共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和工業園區)。
九、區域性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X.在役化工廠未進行正式設計,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壹、采用列入目錄的落後安全技術、工藝和設備。
十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和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室朝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的壹側不符合國家防火防爆標準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配備雙電源,自動控制系統未配備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入使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7.操作程序和過程控制指標尚未制定。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等特種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不經小試、中試和工業試驗直接工業化;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沒有試生產計劃就投入運行;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範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不按國家標準分區存放危險化學品,過量、超品種的危險化學品、禁用物質相互混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新興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資源,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