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發回重審的訴訟費是怎麽規定的?
1.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再交訴訟費。
2.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的規定,提起上訴需要繳納訴訟費。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退還訴訟費。
3.法律規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1)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三)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第壹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或者不予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第182條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幹意見第183條規定)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壹審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事實上,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說明壹審的判決結果是有問題的。既然案件被發回重審,就不能要求當事人為同壹民事訴訟重復支付訴訟費。根據案件最終審判結果,發回重審的審判仍有爭議,可以繼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