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即停車。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剎,切斷電源,打開危險信號燈。如果夜間發生事故,需要打開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也要按規定在車後設置危險警示標誌。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冷靜,切記不要慌張;
(2)及時報案。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撥打“122”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案車輛及人員傷亡情況。在警察到達之前,他們不應該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也可以在報警的同時,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消防部門呼救和求助;
(3)搶救傷員。如果有人在事故中受傷,他應該設法被送到醫院急救。除了輕傷,他拒絕去醫院診斷。壹般他可以攔下過往車輛或者通知急診科和醫院派救護車來搶救。
(4)保護現場。保持事故發生時現場的完整性,獲取原始證據,對於判斷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在交警到來之前要保護好現場。除非是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的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涉及的車輛、受傷人員和物品,需要移動時應標明位置。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