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要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梳理,列出調查的“疑點”。收集的材料包括單位(個人)的工傷申請報告、受傷職工的身份證件、參保情況、醫療診斷結論、勞動關系證明、現場證人證言等。在工傷認定中,存在壹些疑點,如申報時間、受傷人身份、受傷時間、受傷地點、首診病歷、證人及當事人陳述等。不同類型的傷亡人員可能會有不同的疑惑。用人單位提供矛盾材料、虛假證明、不合理證明等的。到工傷認定部門,要列出疑點,在接下來的調查中重點了解。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