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該條明確規定了審查起訴期限和變更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這壹規定是長期審查和起訴經驗的總結,符合準確和及時處理案件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針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至1半月期限的限制,可以在1至1半月內辦結,也可以超出此期限。然而,必須不間斷地執行快速和及時的原則。此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 *同壹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中止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中止審查,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二、審查起訴的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糾正違法情況;審查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的投訴;對偵查機關不起訴決定的復議和復核,需要復議或者復核的。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在起訴階段是否應當起訴,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基本準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中正確起訴、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後,如果認為證據充分構成犯罪,可以依法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然後檢察院會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看是否有必要對移送的案件提起公訴。這個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審查起訴,規定了具體的時限。以上文章有相應的介紹,可以多了解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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