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失誤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和護理過程中所犯的錯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會導致患者的不滿或傷害,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除了因醫療過錯和過失引發的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療方在醫療活動中並不存在任何過失或錯誤,也可以僅因患者單方不滿而引發糾紛。此類糾紛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不懂得正確的醫療方法、疾病的自然預後、醫療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並發癥和意外,或患者的無理指責而引起。也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間關於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屬於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被處罰的現實意義
聚眾醫鬧事件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嚴重侵害了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利益,加劇了醫患關系的進壹步緊張,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式將醫鬧寫入刑法,主要是宣傳和象征意義,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醫鬧”雖然之前沒有正式寫入刑法,但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采用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相關規定,對擾亂醫療秩序者追究刑事責任。
將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醫鬧行為入罪,有助於嚴厲打擊醫鬧行為,消除其負面示範效應,防止借機生事等不正之風的滋長,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這對於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創造安全的執業環境,促進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將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