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創造和表達對法律的分類。
(2)實體法和程序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不同內容對法律的分類。
(3)基本法和普通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制定主體和程序對法律的分類。
(4)壹般法和特別法
這是根據法律適用範圍的不同對法律進行的分類。壹般法和特別法的分類是相對的。
(5)國內法和國際法
這是根據法律的創造者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進行的分類。
部門法的劃分原則
1.部門的劃分不是主觀隨意的,而是有壹個相對穩定的客觀基礎,就是社會關系。
2.目的原則。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
3.平衡的原則。部門法的劃分要註意,各個部門法不能太寬,也不能太細。保持兩者之間的相對平衡。
4.發展原則。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基於現有的法律法規,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發展的,法律部門不是壹成不變的。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新的法律法規可能不斷出現,因此法律部門也可能不斷發展。我們在劃分時,不應局限於現行法律法規的數量,還要考慮到法律法規的未來發展,即即將制定並可能制度化的法律法規。
5.主次原則。有時,壹項法律法規可以歸入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考慮這個法律法規的主導因素進行劃分和分類。
在中國知網的分類搜索中,法律分為法制史、法理學與國際法、憲法、行政法與地方法制、民法與商法、刑法、訴訟法、司法制度。幾部部門法,包括土地法、農業經濟管理法、勞動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都分為憲法、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