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單位洽談業務,簽訂民事合同的行為就與加蓋法人單位公章的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責任應以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為限,但並非所有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都具有代表法人單位的效力。
民事合同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單位公章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責任由法人承擔。但是,不僅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具有代表單位的效力。公司蓋章後,合同成立,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簽署合同等文件,但未加蓋法人印章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第壹,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負責人。
在法律效力上,各類公司印章壹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誌的表達,而不是表達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具有預期的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印章的載體是否體現了公司的意誌。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公司印章僅用於有限的用途,如納稅申報、簽發支票等。從法律上講,蓋章是法人的行為,不是自然人的行為;代表以個人名義簽署的文件,加蓋法人印章,可以認定簽署行為屬於公務行為,而不是簽署人的個人行為。因此,法人合同的專用章和公章在合同簽訂時有效,公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時,如果能提供旁證證明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是自願的,即使使用了財務專用章等不合格印章,合同等法律行為也能成立。此外,個人簽名,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能在壹定程度上代表單位的意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