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
擴展材料: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三大訴訟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1,電子數據
指電子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2065438+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2月4日發布的壹份司法解釋顯示,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為證據。
2.視聽材料
它是以模擬信號的形式存儲在介質上的數據,如錄像、錄音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必須根據案件的全部材料,對各種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辨別其真偽,審查確定其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根據案件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