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繼承人分配比例規則是:
(1)法定繼承分配比例大體相當;
但如果遇到有困難的接班人,可以協商多加分,給予相應的照顧。但繼承人不撫養老人的,壹般不分或少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132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如何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1,先確定遺產。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部分往往仍處於家庭財產狀態,其繼承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首先應當將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從* * *財產中分割出來作為真正的遺產,作為清償的依據。不要亂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當作遺產,用這個“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區分繼承人所承擔債務的性質。辨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的性質。只有嚴格按照上述定義確認個人債務為被繼承人時,清算事務才必須按照限定繼承原則處理,即清算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另壹方面,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雖然是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所欠,但實際上是用於家庭的生產生活,因此不能視為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視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承擔。
3、明確清償債務的具體程序。通常,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以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再根據遺囑或法定繼承劃分剩余財產作為實際繼承。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時,不便於清償債務。按照有利於生產生活需要的原則,可以先折價或者變現,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通過* * * *的方式清償。
4.三個繼承人的清算責任分擔問題。
(1)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應按各自在遺產中的份額比例清償。也就是得到多的人付出多,得到少的人付出少。當然,這種和解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的最高和解金額不超過其繼承收入;
(2)幾個繼承人中同時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繼承的遺產先清償債務。收入不足清償的,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清償。
(3)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入比例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