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在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標明著作權人的姓名和作品名稱,這是法律允許的。
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標明著作權人姓名和作品名稱,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除外,且使用行為為法律許可的行為。
法定許可的特征:
1.許可作品必須是已發表的作品;
2.使用者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著作權人已發表不使用聲明的,不得使用。
法定許可的規定:
1.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報刊社可以用文字對作品進行修改或刪節,但對文章內容的修改須經作者同意;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4.為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編入教科書,但作者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並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就法定許可而言,雖然也涉及到公眾的利益,但大部分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所以需要按照法定許可條件付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第二十九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