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官故意違背事實的危害。
作為司法制度的執行者,法官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決。但是,當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判案時,不僅會導致對當事人的不公平待遇,還會破壞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穩定性。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法治社會的基石,必須嚴肅處理。
二、應對法官故意違背事實的措施。
1.上訴: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上訴。在申訴過程中,可以提出法官故意違背事實的證據和理由,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
2.申請再審: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舉報投訴:當事人也可以向有關機關舉報法官故意違反事實的行為,請求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加強司法監督,防止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故意違背事實。
為防止法官故意違背事實,應加強司法監督,完善司法制度。這包括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高法官法律素養和司法能力;建立嚴格的法官評價和問責機制,對裁判案件故意違背事實的法官進行嚴厲處理;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社會監督,提高司法透明度。
總而言之:
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判案,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采取申訴、申請再審、舉報投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要加強司法監督,完善司法制度,防止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故意違背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32條規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99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