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壹審案件通過普通程序在6個月內結案,通過簡易程序在3個月內結案,通過二審程序在3個月內結案。如法院在此期限內未作出判決或已超過審理期限,當事人可直接到審理該案的法院院領導處反映情況。公正的判決應當建立在邏輯推理的基礎上,即證據的分析、事實的認定、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含義與判決結果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內在聯系。法官的任務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闡述這種邏輯關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