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引導作用1。對自己行為的指導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個別指導(或個別調整),即通過壹個特定的指令對特定的人和情境進行指導;另壹種是規範性指導(或稱規範性調整),即通過通用規則對類似的人或情況進行指導。指導的對象是每個人自己的行為。) 2.確定性指導和選擇性指導的法律規範可分為授權和義務兩種類型。這兩種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指導的兩種指導形式。強制性規範代表壹定的準則,即法律明確規定人們應該這樣做(如履行合同)或不應該這樣做(如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並且壹般規定,如果違反此類規定,要承擔壹些負面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承認、撤銷或制裁)。權威規範代表了壹種選擇性的引導,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而且壹般規定,如果人們這樣做,會帶來壹些積極的法律後果(比如國家承認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並對其進行保護或獎勵)。確定性指導是指人必須按照法律規範的指導行事;選擇性引導是指人們對法律規範引導的行為有選擇,法律允許人們決定是否這樣做。
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具有判斷和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評價功能。這裏的評價對象是指他人的行為。在評價他人的行為時,總要有壹定的、客觀的評價標準。法律是壹個重要的、普遍的評價標準,即依據法律來判斷壹個行為是否合法。此外,作為壹種評價標準,法律與政策和道德規範相比,具有更加明確和具體的特征。
教育的作用作為壹種社會規範,法律也具有壹定的教育作用。這種效果的對象是普通人的行為。有些人因為違法而受到懲罰,這當然對普通人乃至被制裁者本人都有教育意義。反過來,人的正當行為及其法律後果對普通人的行為也具有示範性。
4.預測性角色預測性角色法律的預測性角色,或者更確切地說,法律具有可預測性的特點,即依靠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規範,人們可以預先預測他們將如何彼此行為。預測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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