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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釋了原告改變訴訟的請求

法律主觀性:

法院對訴訟請求變更的解釋,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提出的,人民法院請求變更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即壹方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另壹方當事人請求實體權利。解釋義務的範圍“解釋義務的範圍是通過確定訴訟中應當解決的法律糾紛的範圍來確定的”,法律糾紛範圍的確定是基於訴訟請求。法官應當對什麽樣的訴訟請求進行說明,在什麽情況下,法官有義務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首先,訴訟請求本身的概念需要闡述。請求權是因權益受侵害而產生的救濟權,是因權利受侵害而產生的次級權利。由於請求權具有給付請求權,請求權必然伴隨著請求權的行使,請求權的實現以訴訟請求的形式表現出來,請求權是否得到滿足體現在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因為同壹權利被侵害,只有壹個請求權。當權利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想要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時,就會行使訴權,以實現自己認為受到侵害的權益的救濟,即實現請求權。所以,在原告壹方,與其專註於起訴違約還是侵權,不如更關心如何獲得損害賠償。因此,只要當事人提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就有了請求權的事實基礎。由於我國沒有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不能要求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達到壹定水平,所以基於請求權的訴訟請求更具有任意性,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往往是當事人基於買賣關系要求對方返還房屋,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買賣關系,而是租賃關系。還有壹種情況是,當事人基於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但經過法官審理,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沒有依據。這時,法官就會陷入兩難境地:因為無論是買賣關系還是租賃關系;無論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它們都是基於同壹個事實。如果僅以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買賣關系而是租賃關系,或者以其主張的合同無效為由駁回原告的違約金賠償請求,不僅有助於原告在不能接受真實請求權的情況下獲得救濟,而且在新訴訟標的理論的指導下,由於基於請求權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壹事不再理原則,權利人會但是,如果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由於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確有錯誤,很難直接得出能夠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結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 *壹方人數眾多的* * *共同訴訟,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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