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統:法國兩大法院組織系統互不隸屬。①普通法院系統。它由基層法院如初審法院、初審法院、違反警察和輕罪法院、中級法院如重罪法院(又稱巡回法院)、上訴法院、國家安全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其中,壹審法院和壹審法院屬於民事法院,而針對違警、輕罪和重罪的法院屬於刑事法院。商事法院、鄉鎮同等法院、民事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和社會保險訴訟委員會的法官由選舉產生,而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的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或司法部長推薦或任命。法官為終身制,除非受到彈劾,否則不得免職。②行政法院系統。它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在各省設立的27個行政法庭組成,其主要任務是解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令,提出建議並起草這些法律和法令;審理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和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投訴。行政法院的組成人員不是專業法官,而是行政官員,任免和調動按照公務員制度的規定辦理。③除了兩大法院的建制外,還有糾紛法院和特別高等法院。爭議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選出的法官和司法部長組成,負責處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特別高等法院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選出的成員組成,專門審理總統犯下的叛國罪和政府部長在履行職責時犯下的刑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
檢察機關:法國沒有獨立的檢察機關,檢察官隸屬於某些法院,歸司法部管轄。法國有比較健全的訴訟程序,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不同的程序。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主要依據成文法典進行審判,判例僅供參考。行政訴訟是根據判例和行政法規進行判決的。陪審團官員的作用是有限的。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都沒有陪審團成員。
法國最高司法委員會:法國最高司法委員會是協助總統進行司法監督的機構,由總統擔任主席,司法部長擔任副主席。職責是: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總統提出建議,就其他法官的任命向司法部長提出建議,並接受關於赦免的建議。最高司法委員會也是法官紀律委員會,有權懲罰法官。司法部從事司法行政工作,主管法院系統的行政組織、人員調動和活動經費。
司法審查制度:法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通過憲法委員會實施的。其主席由總統任命的憲法委員會不僅確保選舉總統、議員和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而且對法律、組織法、法令和條約是否違憲進行預防性審查,並接受政府和議員對法律和法令違憲的投訴。自第五共和國成立以來,司法審查制度在法國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