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罪後果來看,壹方形成人群實施的鬥毆行為,也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其嚴重程度不壹定會小於雙方聚眾鬥毆。從法律上分析,他人的行為不能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也就是說,對方是否聚眾,並不影響壹方已經構成聚眾鬥毆罪的事實。
總之,認為壹方三人以上,另壹方只有壹兩人的打架行為不屬於聚眾鬥毆,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如此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刑法第292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34條中的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第232條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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