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行人碰撞事故法律責任的界定,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明確劃分機動車與行人碰撞事故中各方責任的規定。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壹般情況下,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碰撞事故,應當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但在特定情況下,如行人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等,行人也可能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明確法律責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利益,促進交通秩序的維護。在實際運用中,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和損害程度,劃分責任,確定賠償。
因此,界定機動車與行人碰撞事故的法律責任是壹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需要依法公正地進行判斷和處理。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三章補償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和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