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麽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是: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全部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抵押的在建工程必須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依法拍賣抵押房地產的價款,債務人有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權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二、哪些房地產不得抵押?
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2.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什麽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是:1,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開發建設資金投入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4.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5.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依照《民法通則》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抵押建築物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共同抵押的,抵押財產視為共同抵押。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3.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資金。《物權法》頒布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用於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抵押其他類型的債權,但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制。
2.在建項目占用的土地已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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