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基本考慮是,國王如何運用“法”的方法,最有效地控制、服務、驅趕、壓榨人民,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統治者的單方面要求。至於臣民的權利,絕對在他們的視線之外。如果給出壹個合乎邏輯的定義,那就是:“法家的法律是為了最有效地為人民服務,最大程度地滿足統治者的願望而制定的壹系列不受限制的、無可指責的法令。"
正因為它著眼於為統治者的意誌服務,完全無視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它不具有雙向社會契約的性質,是單向的強制命令,既不具有限制性,也不應該受到譴責,不存在“雙方協商解除契約”的可能性。只有這樣,秦律才能因為沒有限制而越來越苛刻,最後到了“連言棄市,路瞄眼”的極端地步(兩個人在公共場合說話犯了死罪,熟人在路上相遇只能註意),這讓連中國這個世界上最有耐心的人都忍無可忍, 並讓“不合時宜,身首異處”的陳吳聲光做出“等死,為國捐軀?” 反正都死了。不如來個魚死網破,顛覆秦朝。
西方法治則相反,其基本出發點是所謂的“個人主義”。壹句話:西方的法治是壹套保護個人基本人權的社會契約。
人權具有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言論的內涵。民主社會的基本假設是,個人的這些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為了從制度上保護這些基本權利,制定了壹系列法律來保護私有財產和個人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如遊行、集會、罷工、言論和結社的自由。可見其側重點與法家完全不同,側重於保護人民而不是為統治者的意願服務。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類對人權的認識越來越深入,標準越來越高,適用範圍越來越廣。過去不以為惡的,今天都成了不可容忍的惡法。以前人權只適用於白人,後來開始擴展到有色人種,於是過去制定的壹系列種族歧視法就成了惡法,被廢除了。再比如,50年代同性戀還被視為犯罪,而現在這種法律只會被社會視為對基本人權的粗暴侵犯,是徹頭徹尾的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