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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是做什麽的?

第壹,法警全面參與和保障民事審判是法定職責,不能基於法官審理案件的需要。

1.從工作目的看,法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履行職責,不僅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審判的權威和國家的形象。嚴格來說,法警的職責既不能被放棄,也不能被免除。因此,法警是否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不能僅僅基於審判法官的需要,更要基於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為了保證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應當成為民事審判的合法成員,必須參與民事審判活動。

2.從法律規定來看,法警不僅是民事審判中的重要成員,也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法警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法警是依法參加司法活動的重要成員”。此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值班法庭規則》和《法庭規則》也對法警的職責做了具體規定。其中,民事判決中法警的職責是:(1),送達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2)、參與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財產的裁定(訴訟保全);(3)必須出庭而拒絕出庭的被告人被強制出庭的;(四)守衛法庭,維護法庭秩序,對進入法庭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保障參加審判活動人員的安全;(5)、轉移證據材料、證人和鑒定人;(六)對妨礙訴訟、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危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的,采取訓誡、責令退場、強制移送、拘留、強制繳納罰款等強制措施。法定職責要全面履行。不僅法警本人不能放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免責。

3.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書記員外出服務、財產保全、調查取證時,經常受到侮辱、威脅甚至毆打。庭審中,當事人和旁聽人員經常相互謾罵、爭吵、扭打,故意損壞法庭設施、侮辱法官,當事人在法庭上持刀自傷、自殺,無關人員突然擅自闖入法庭。壹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僅影響了法院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也損害了法院的嚴肅性、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另壹方面,這些情況的發生往往是主審法官無法預料的。審判法官無法確定在審判過程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護。但這些情況壹旦發生,要求法警臨時處理可能就來不及了,也很被動。因此,為了保證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院審判的權威,法警必須全面參與民事審判活動。並以國家權力即國家法律規定的職務權力制止和打擊壹切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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