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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中西法系有哪些不同?

當西方國家逐漸建立起現代法律體系的時候,中國的法制還很落後。鴉片戰爭後,侵略者將西方的法律、法院和律師帶入中國,通過不平等條約建立領事裁判權和混合法院制度。所謂領事裁判權,就是壹個國家通過駐外領事館,根據本國法律,對其在他國領土內的國民行使管轄權的制度。1843之後,列強逐漸獲得了中國的這壹治外法權。混合法庭是1869年出現在上海租界的壹個專門的司法機關。中方專職主審法官(審判員)由道臺委派,與外籍陪審法官(領事)共同審理涉華訴訟案件。根據協議,純中國案件將由中國單獨審判;涉及外國人或者受雇於外國人的中國公務員的案件,應當由外國領事審理或者旁聽。根據混合法庭制度,若幹法官開庭審理訴訟,每個法官只有壹票表決權;當事人在法庭上不用下跪,也可以聘請律師;證人必須出庭接受盤問;妳不能用酷刑逼被告招供。這些都與中國傳統的“好管閑事”的法律文化背道而馳。可以想象,受到代表中國政府立場的官員和所有經歷過或參加過訴訟的人沖擊的,不僅僅是他們的眼睛,還有他們心中根深蒂固的價值體系。

1903對蘇寶的審判帶有濃厚的法律色彩。1903年5月,蘇報發表《鄒容革命軍序》、《張客串皇帝》,公開鼓吹革命,鼓吹反清。清廷大怒,命兩江總督嚴查。在上海租界當局的協助下,張被捕,鄒容投案自首,報社老板的兒子和其他三名雇員也被捕。由於蘇寶在日本駐上海領事館登記,根據協議,案件由混合法庭審理。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不再是仲裁者,而只是原告;而且按照法律程序,雙方都聘請了律師。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變成了兩種不同法律文化沖突的過程。結果章太炎被判三年監禁,鄒容被判兩年監禁,其他四人無罪釋放。同樣是在1903,北京壹家報紙的編輯沈周因為寫了壹篇對清朝和皇室有點不敬的文章而被關進監獄。未經審判就被鞭打致死。兩相比較,可以看出混合法院制度的確定有司法進步的壹面。混合法庭成為中國人觀察世界的窗口,解讀西方法律文化的劇場,反映中國傳統司法制度野蠻落後的壹面鏡子。

但在中國特工單獨判斷的純中國案件中,他們的惡習還是很普遍的。

1.出庭的人沒有入座。

第二,處罰相當重。

第三,懲罰非常殘酷。

第四,判決非常武斷。

第五,審理速度非常快。

第六,收費很奇怪。

七、沒有陪審團,法官可以自行判案,有權判處嫌疑人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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