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對蘇寶的審判帶有濃厚的法律色彩。1903年5月,蘇報發表《鄒容革命軍序》、《張客串皇帝》,公開鼓吹革命,鼓吹反清。清廷大怒,命兩江總督嚴查。在上海租界當局的協助下,張被捕,鄒容投案自首,報社老板的兒子和其他三名雇員也被捕。由於蘇寶在日本駐上海領事館登記,根據協議,案件由混合法庭審理。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不再是仲裁者,而只是原告;而且按照法律程序,雙方都聘請了律師。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變成了兩種不同法律文化沖突的過程。結果章太炎被判三年監禁,鄒容被判兩年監禁,其他四人無罪釋放。同樣是在1903,北京壹家報紙的編輯沈周因為寫了壹篇對清朝和皇室有點不敬的文章而被關進監獄。未經審判就被鞭打致死。兩相比較,可以看出混合法院制度的確定有司法進步的壹面。混合法庭成為中國人觀察世界的窗口,解讀西方法律文化的劇場,反映中國傳統司法制度野蠻落後的壹面鏡子。
但在中國特工單獨判斷的純中國案件中,他們的惡習還是很普遍的。
1.出庭的人沒有入座。
第二,處罰相當重。
第三,懲罰非常殘酷。
第四,判決非常武斷。
第五,審理速度非常快。
第六,收費很奇怪。
七、沒有陪審團,法官可以自行判案,有權判處嫌疑人有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