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承擔著解決人們法律觀念的功能。要實現這壹功能,需要了解法理學領域所涵蓋的基礎知識,這些知識只有通過專門的法理學學習才能獲得。
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學習者的法律觀念,塑造學習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完成壹個學習法律並以此為職業的現代法律人應該具備的知識儲備和職業素養。
本書列出的這些基本問題是其主要的、重要的內容。該書集中體現了法理學應包含的基本知識、基本觀點、基本概念和基本問題,強調從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出發,引導和培養學生和讀者對法理學的興趣。
法律含義
法理學是母法和子法之間的關系。具體表現為“公信公行公約、公信公約、公信公行公約”。因為法理本身就是法律和公約的約定,廣為人知和執行程序的法案,所以可以統稱為三公法案。
法理學作為法律的淵源,旨在填補法律規範的空白。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認為法理學是民法的淵源之壹(根據刑事案件罪刑法定原則,法理學不能普遍適用)。因為法律再詳細,也不可能無遺漏地規定所有復雜多變的社會現象。
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法律的最終淵源,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要遵循習慣;對不習慣的,要依法處理。壹些西方法律學者認為,現行法理學傾向於主要來源;但也有學者認為,判例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淵源的性質,只有依據判例做出的判決成為案件審理中可以援引的判例,才能成為法律淵源。
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學壹般不被視為法律的來源。蘇聯建國初期,由於社會主義法律的不完備,列寧曾宣布,在這種法律缺失或不完備的情況下,要以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指導。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當壹個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壹般以中國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作為審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