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是指行為人在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壹百壹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並潛逃藏匿的行為。
(二)“深入調查”是指以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層次原因和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進行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三)“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認”是指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副本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復檢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復檢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
(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五)本規定所稱“壹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六)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八)“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