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纂是指在對壹部部門法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進行審查、整理、補充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壹部新的系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門法典的活動。法典編纂是壹項重要的立法活動,對立法技能要求很高。
2.壹般規律:“特殊規律”的對稱性。指適用於壹般法律關系主體、通常時間和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3.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4.所謂法律繼承,就是不同歷史法律體系之間的延續、繼承和傳承,壹般表現為舊法律體系(原法律)對新法律體系(現行法律)的影響,以及新法律體系對舊法律體系的繼承和傳承。
5.法律編纂:是指按照壹定的目的或標準,如調整社會關系的領域和類別或問題的性質,按照效力的高低和時間的先後順序,對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的整理和編纂。
6.與3相同
7.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或受法律保護的特定情形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8.自然解釋,即自然解釋,是壹種理論解釋。它是“自明自然”的,是指刑法規範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某壹事項,但根據形式邏輯、規範的目的和事物的自然真理性,將其解釋為納入條文的使用範圍。
9.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以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
11.與8相同
12.公法是分配和調整公共權力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公法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公共權力、公共權力配置、公共法律關系和公共法律責任。
10.法律允許的行為是法律不禁止的行為,屬於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