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個人都有粗心的時候,有時候事情會忘記,尤其是在公共場合。東西壹旦忘記,就可能被別人拿走。我們常說拾到的東西要歸還,但是有時候由於疏忽,忘記報警或者找不到當事人等等,不能及時歸還遺忘的東西。當然,也有人覺得遺忘的東西是自己的,不想回的想象也很普遍。但有時候遺忘物不還是違法的,但不是盜竊,可能是侵占罪。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包括合法保管他人財物,合法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