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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是否必須陳述理由?

不需要陳述理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撤訴是民事訴訟原告的壹項權利。不需要向法院說明撤訴的理由,但需要法院允許是否撤訴。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本案原告可以撤訴。撤訴是指撤回訴訟。法院準許撤訴的,受理費不予退還。

法律分析

申請撤訴,是指申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法院請求撤回訴訟,包括申請撤回起訴、撤回上訴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自己的訴訟。申請回避的條件是:第壹,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第二,申請退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第三,撤訴必須合法。從時間上來說,應該是受理案件後宣布判決之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第四,撤訴必須由法院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後以裁定書的形式告知。在民事訴訟中,也有訴訟被駁回的情況。所謂撤訴處理,是指當事人雖未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的,法院不經審理即決定撤銷案件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當事人違法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法庭辯論後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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