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劃分主要是根據公司之間的關系來確定的,直接影響公司債權債務責任人的確定,從而影響經濟貿易活動的開展。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沒有母公司的概念,但對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原則。
(壹)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西方國家的傳統公司法,所謂母公司是指通過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能夠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公司。母公司本身也經常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公司有時被稱為總公司或我們公司。西方國家的壹些學者稱母公司為控股公司。壹般來說,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都是通過擁有壹家以上其他公司的壹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上述公司的。但嚴格來說,這類公司應該分為純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純控股公司是指公司的目的只是掌握其子公司的股份(股份)或其他證券,不再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活動。
混合控股公司,或控股-運營公司。這類公司除了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外,還經營自己的業務活動。在美國,很多有實力的跨國公司都屬於這類公司。例如,美國電話電報公司、通用汽車等。這些公司不僅控制許多子公司,還經營自己的通信、工業生產和其他業務。在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和英國,母公司的概念主要是指這種混合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共同特點是,都對子公司實施嚴格控制。掌握子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是這種有效控制的關鍵,當然還有其他控制方式。但是,在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中,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規定主要體現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方式上,特別是在對子公司的股權數額的實際控制上。
(二)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l4條第2款規定,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所謂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控制的獨立法人機構,本身就是壹個完整的公司。子公司的獨立性及其法律人格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公司名稱和章程。
2.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行政組織。如果子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它有自己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3.有自己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第頁]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各類業務活動,包括民事訴訟活動。
(三)分支機構的法律特征
分公司是總公司或母公司的分支機構或只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從這個角度來看,該分支機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
2.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壹般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其委托進行經營活動。
分公司的全部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因此,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