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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人包括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161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具有代理權的代理人,是授權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依法享有代理權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壹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二是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區別如下:

1,不同的授權方式

法律代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當事人主動授權的情況下,為特定情形或特定人而成立的代理關系。另壹方面,委托代理需要當事人明確的書面或口頭委托,授權他人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適用範圍不同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於特定情況或特定人群,如代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代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沒有具體限制,適用於壹般代理情況。

3.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行為中具有廣泛的權利和義務,代表當事人行使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由當事人根據委托的內容和範圍設定,並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限制或擴大。

4.代理方式不同。

法律代理是由法律自動產生的代理關系,不需要當事人的主動行為。委托代理是基於當事人自願、積極的行為,以授權委托書或委托合同的方式明確進行的代理。

5.代理權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全部復議,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理。除經委托人特別授權外,委托代理人不得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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