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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按照法律規定不適合工作的傳染病?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必須按規定隔離,沒有完全治愈的當然不適合繼續工作。乙類或丙類傳染病患者應根據病情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治療和控制傳播,是否繼續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同時還規定“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2種)是指鼠疫和霍亂。

乙類傳染病(26種)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流感(H1N1)、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乙腦、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結核病、傷寒和副阿米巴痢疾。

丙類傳染病(11)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感染性腹瀉、除霍亂以外的手足口病、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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