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制作或者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關以違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其他證據。
二、證據審查的重點是什麽:
1,提供證據的證人與懲戒人員的關系。分析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不良動機,以及由此提供虛假證據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證據的證人和違紀者之間存在利益關系,那麽他們的判斷角度可能會失去公正,他們可能會提供虛假證據;
2、提供證人自身自然條件的證據,包括年齡、健康狀況、認識事物的水平等。,以確定所提供證據的可靠性。因為人的自然條件不同,對事物的認識和辨別能力存在差異,提供的證據的可靠性也不同;
3.證據是否因時間、環境、條件的變化而發生了變化,以此來鑒定證據的準確性。隨著時間的推移,條件和環境的變化,證據本身可能會發生物理或化學變化,失去原來的樣子。證人也會出現記憶上的錯誤,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變化,導致不同證據之間的矛盾,或者同壹證據之間的矛盾。這會影響證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證據的傳遞和復制是否有錯誤;
5、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是否有工作原因導致證據錯誤。比如證人筆錄有沒有遺漏等等。
6.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從壹個證據與其他證據的聯系來判斷證據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