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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八種。1,物證。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2.書面證據。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3.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4.受害者的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提出的書面意見;7、檢查勘驗。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進行調查、檢查時所作的記錄;8.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音頻、視頻、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

第壹,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制作或者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執法機關以違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其他證據。

二、證據審查的重點是什麽:

1,提供證據的證人與懲戒人員的關系。分析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不良動機,以及由此提供虛假證據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證據的證人和違紀者之間存在利益關系,那麽他們的判斷角度可能會失去公正,他們可能會提供虛假證據;

2、提供證人自身自然條件的證據,包括年齡、健康狀況、認識事物的水平等。,以確定所提供證據的可靠性。因為人的自然條件不同,對事物的認識和辨別能力存在差異,提供的證據的可靠性也不同;

3.證據是否因時間、環境、條件的變化而發生了變化,以此來鑒定證據的準確性。隨著時間的推移,條件和環境的變化,證據本身可能會發生物理或化學變化,失去原來的樣子。證人也會出現記憶上的錯誤,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變化,導致不同證據之間的矛盾,或者同壹證據之間的矛盾。這會影響證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4.證據的傳遞和復制是否有錯誤;

5、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是否有工作原因導致證據錯誤。比如證人筆錄有沒有遺漏等等。

6.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從壹個證據與其他證據的聯系來判斷證據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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