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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和道德簡介

在這本書新再版之際,我想順便作壹些簡短的評論;我想,對於這本書中那些被我的壹些批評者誤解的部分,這些意見將有助於解釋這本書的主題和願景。同時,這也是對德夫林勛爵強烈主張的壹項重大批評的回應。我還特意附上了與本書要點相關的更重要、更有啟發性的作品清單。

組成這本書的三次演講都是1962年在斯坦福大學舉行的。就像我之前的兩篇文章《不道德與叛國》和《刑法的使用與濫用》壹樣,它們最初被認為是對英國公眾討論的貢獻。這是壹個關於刑法適用範圍的討論,是在65438至0959年同性戀犯罪與賣淫委員會報告(Wolfenden Report)的發表刺激下展開的。這份報告建議取消對成年人私下自願的同性戀行為的刑事制裁,理由是即使這些行為被普遍認為是不道德的,如果我們要證明適用刑法的合法性,除了不道德之外,我們還需要其他東西:僅僅根據壹個社會所接受的壹些習慣,就把壹種行為視為不道德並加以控制,這不是法律義務。沃爾芬登委員會提出的這壹論點遭到了德夫林勛爵的攻擊,他當時是上議院的常任上訴法官,被廣泛認為是壹名優秀的律師。他在1959年在英國學院發表的馬卡比式演講中,就“道德規範的強制執行”這壹議題批評了沃爾芬登委員會報告的觀點。後來,這些演講和他的壹些其他論文被收錄在他出版的1965的同名論文集中。他的核心觀點是,就像公認的政府壹樣,壹個社會所享有的道德規範是該社會存在的必要條件;法律強制執行這些道德規範的正當理由也很簡單,那就是法律應該用來維護任何對社會存在非常重要的東西。德夫林勛爵發現了不道德行為——在違反社會道德準則的意義上——和叛國罪之間的相似之處。他認為,出於同樣的證據原因,壓制這種不道德行為如同壓制顛覆活動壹樣,是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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