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
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以下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1.憲法的有關規定。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體現。憲法關於人格尊嚴的規定,為我國今後完善隱私權制度提供了憲法基礎。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是憲法規定公民的私生活不得被幹涉。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