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繼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相鄰關系、損害賠償、債務、知識產權、人身權、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能力認定、財產無主認定等民事糾紛。
經濟糾紛包括:經濟合同糾紛、經濟損害賠償糾紛、經濟權屬糾紛、交通運輸經濟糾紛和其他經濟糾紛。
(2)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各類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不偵查決定的案件。
3.減刑假釋案件。
(3)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自主權;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