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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四個顯著特征

法律分析:該法有以下六個顯著特點:

1.法律是壹種概括的、普遍的、嚴格的行為準則。

法律首先指的是壹種行為準則,所以標準化是它的首要特征。規範化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風格和方向。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

這是法律淵源的壹個重要特征。所謂國家制定和承認,指的是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成文法由國家制定,習慣法通常得到國家的承認。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們是壹種由國家確認或承認和保障的關系,這是法律的壹個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國家意誌,其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強制執行,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因為社會是指在物質生產基礎上形成的人的總體,法律調整是指人的行為,是為人的行為設定的標準,即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

6.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

1,普遍效力,法律在壹國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壹致性,法律不可強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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