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飛行活動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
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臨時飛行空域的水平範圍和高度;
(二)飛入和飛出臨時飛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臨時飛行空域的時間;
(四)飛行活動的性質;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申請飛行計劃時必須提交有效的飛行任務批準文件:
(壹)飛出或者飛入中國領空(公務飛行除外);
(二)飛越空中禁區或者國(邊)線與我方10公裏之間的區域;
(三)在中國境內進行航空地球物理勘探或者航空攝影活動;
(四)飛越領海(海岸)線;
(五)外國航空器或者外國人使用中國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擴展數據:
通用航空飛行控制條例;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有關行政法規對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壹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處以責令停飛1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和飛行許可等處罰。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飛行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未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四)未經批準飛入空中限制區或者空中危險區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飛入空中禁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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