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誕生經歷了漫長的時間,法官、法學教授、君主、哲學家等等對於它存在的目的有著各種各樣的答案。有人說,法律代表公平正義,法律是為了保護正義而存在的;有人說,法律只是強者把自己的意識形態意誌強加給弱者的枷鎖;也有人說,法律是為了促進社會秩序,使人類社會的發展更加順利。
其實從本質上和實踐上,都是錯的。公平、正義、秩序、穩定和自由正是法律所追求的普遍價值。法律的終極目標只有壹個,就像電子遊戲裏的終極BOSS,是對人的關愛。
普羅戈塔拉曾指出:“人是萬物的尺度。”如果壹個人死了,整個宇宙的壹切對他來說都將毫無意義。比如成堆的人參、燕窩、鮑魚、熊掌,都安慰不了壹個死人。人是壹分為二的,是物質身體和精神意誌的對立統壹。因此,法律對人的關懷可以分為物質保護和精神關懷兩個方面。
從物質上講,法律希望每個人都能有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保障。如果壹個人生病了,法律不得不幫助他痊愈,即使是對壹個犯罪嫌疑人或者壹個即將被絞死的納粹分子。在法律慈母的眼裏,每個人都是整個國家。法律應該為老年人、年輕人、喪偶者、孤獨者和殘疾人提供支持。
精神上,法律保證每個人都有安全感,都能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重。人要保持尊嚴,包括自尊和他人的尊重。否則,人們會感到未來的失落和精神的空虛。壹個個成為只會吃喝睡的行屍走肉。所以,法律賦予人自由,人們可以自由表達內心的觀點,也可以自由選擇藝術和審美的創作。洛克說:“自由是根據法律追求對自己有利的幸福的權利。”這個過程不壹定會產生真正的結果,但它使人合理地消耗體力,實現了創造感,滿足了人作為主體的需要。這種滿足感對人來說比食物更重要。
總之,關愛人是法律的終極目標,任何違背這壹目標的法律都不可能長期存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