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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章有哪些行政許可權?

(1)依法設定行政許可權。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壹方面規定了法律設定許可的事項範圍,即《許可法》第十二條的內容,另壹方面也規定了法律可以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此,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可以設定的各種事項。但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此外,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和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省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已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省政府規章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不得對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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