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代理壹方當事人居住在本轄區內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作為其管轄區內當事方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其管轄區內非當事方的代理人。
2.民事案件,雙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擔任代理人。
法律工作者的權利:
1.法律服務工作者廣義上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他們的工作範圍和準入條件不同,工作職責也不同。
2.法律工作者是指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能夠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
3.其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涵蓋壹個律師事務所的所有業務範圍,但不能代理刑事案件。
5.法律工作者,由司法部管理,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根據有關法律參與代理、訴訟、案件調查等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8條。
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