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下:
根據是否符合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贈與合同的特征
贈與合同的特點是:
1.雙方的行為。贈與合同只有在雙方對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表示贈與,但受贈人不接受,則合同不能成立,因此不同於贈與的單方行為。
2.贈與合同是吸收了允諾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允諾行為大多數國家繼承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雙方同意時成立,無需等待贈與的交付,這是壹種承諾行為。
3.自由行為。法制快報提醒您,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附條件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不承擔因贈與合同而產生的義務,因此屬於單方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57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