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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試卷第二單項選擇題第36題有什麽解決方法?支付行為的具體概念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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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第二卷?那是刑法!我覺得妳應該說的是第三卷第36題!所以我冒昧的分析了第三卷的36個問題!

【題目】:以下哪壹項民事債權屬於給付之訴?

甲起訴乙停止損害他的名譽。

乙、丙起訴丁解除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c男子起訴前妻,要求他們的兒子由前妻撫養。

d王起訴李,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答案】:答

【考點】:投訴類型

【解析】: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訴訟中的起訴狀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目前壹般認為,劃分方法是比較訴訟的內容或目的,將訴訟分為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和變更訴訟。

確認之訴,是指壹方當事人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另壹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或者是否對某壹事物享有壹定權利的訴訟。

根據其目的的不同,可分為積極確認訴訟(即肯定某種關系或權利)和消極確認訴訟(即否定某種關系或否定某種權利)。典型的確認訴訟,如請求確認收養關系和知識產權的存在等。

給付之訴是指壹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另壹方當事人履行壹定義務並向自己支付壹定款項的訴訟。

其最大的特點是生效判決的可執行性,所指的給付是廣義的給付:既可以是現在的給付,也可以是將來的給付;支付的內容:既可以是物質支付,也可以是行為支付。至於行為給付,既包括積極的行為給付,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給付,比如停止某壹侵權行為的實施。

所以本題A項是壹個支付的訴訟,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變更之訴,是指壹方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判決,變更或者消滅與另壹方當事人已有的民事關系的訴訟。

請求變更的訴訟首先要承認基本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比如離婚訴訟首先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本題中BD請求撤銷法律關系和請求解除收養關系都是典型的變更。

本題難點在於c項,乍壹看,A起訴B,請求法院判令B撫養他們的兒子,可以履行,符合給付之訴的特征。但深入研究後可以發現,本案的訴訟是關於撫養權的,也就是撫養權。監護權之訴可以是確認之訴,也可以是變更之訴。在本題中,由於孩子原本由A撫養,A應該是法定監護人,所以A要求孩子由前妻撫養,實質上是要求變更監護人,屬於變更訴訟。本題C項投訴與三種投訴都有關系,但將其歸為變更投訴最準確。這個選項是強幹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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